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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地方性法规规章的配套制定工作
2024-03-25 阅读

  第一个实施河湖长制省级正向激励,第一个发布全域性幸福河湖省级评价报告,第一个制定“委员河长”省级地方标准,第一个成立省市县幸福河湖促进会……2023年,福建省河湖长制工作首创十项“全国第一”。

  “随着这项工作的深入推进,不少问题也逐渐显现,河长制运行的整体规范化、法治化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近日,福建省水利厅厅长叶敏提出,要构建河长制法律法规体系,提升我国河湖治理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目前,我国已出台包括水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在内的多部法律,通过立法保护水生态。”叶敏认为,可以在相关法律中增加河长制的有关内容,确保其在法治轨道上长效、稳定运行。比如,将河长制概念纳入水法的调整范畴,以国家基本法律的形式树牢河长制的法律根基;在环境保护法中适时引入河长、湖长、林长制度等相关规定,将河长制调整的范围逐渐拓宽至对流域生态环境的综合管理和保护上;在水污染防治法中明确河长制在水污染防治中的运行体制及主要作用,就如何形成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合力作出更加详细的规定。

  叶敏表示,河长制在推行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如,河长的任命、考核、问责等制度设立,尚未能通过国家法律进行详细、全面的规定,可以在完善国家法律、制定专项行政法规的基础上,做好地方性法规规章的配套制定工作。建立健全包括信息公开制度、河长制公众参与制度、跨区域联动制度、河长联席会议制度等在内的管理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考核评价和监督问责机制,形成较为完整的河长制法律法规系统,真正实现“河长制,河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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