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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鲁纠纷得到彻底解决
2024-03-25 阅读

  围绕水资源利用以及水害防治等方面而产生的跨行政区水事纠纷是一种常见的现象,通过行政区的调整以解决由此产生的水事纠纷便成为一种选项。东明县在建国初期隶属于河南省,后为解决东明县与邻县的水利纠纷问题,划归山东省。

  1855年之前,黄河主流未流经东明县。1855年,黄河在铜瓦厢决口,从此改道北流,经过治理,形成了现在流经东明县的黄河干道。1938年,国民政府为阻日军,在花园口炸开了黄河大堤,黄河南流,到1947年又重新回归流经东明县的干道。由于东明县属于黄泛区,受黄河泛滥影响,县境内的河道变化十分剧烈。在1855年以前东明县境内尚有济河、贾鲁河、枯河、洪河、雍河、淮河、漆河等七条较大河流。到清咸丰年间,据《畿辅通志》的记载,东明县仅有漆河、洪河两条过境河道。黄河善於善徙的特性使得原先东明县境内河流水系被打乱,与曹县等地区的水利关系错综复杂。

  历史上东明县的隶属比较复杂,明清时期隶属于直隶(相当于现在京津冀区域)的大名府。解放后设立平原省,东明县隶属于平原省菏泽专区。1952年,平原省撤销,东明县归属河南省郑州专区。1955年,改隶河南省开封专区。1963年年,国务院为解决河南、山东两省交界地区的水事纠纷问题,对河南和山东两省的行政区划作了调整,将将河南省东明县划归山东省,作为补偿,山东省将范县县城及附近的金村、张扶村及所辖金堤以南地区划归河南省。

  1958年-1960年期间,全国各地掀起了大搞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高潮。河南省的东明县及临近的山东省曹县等地也开始了大规模的水利建设。但双方在水利建设过程中,主要以从地方自身利益出发,水利建设以邻为壑,导致水事纠纷不断,愈演愈烈。

  东明县位于曹县上游,地势西高东低,主要河流有赵王河、太行堤河、新冲小河,是东明县排水的重要通道。因为黄河上游流域面积大、河道泄量小,受上游来水影响,时常造成菏泽、曹县等地受淹。1959年,山东曹县自太行堤水库引水,沿边界自南而北修建了纸房西干渠,切断了赵王河、新冲小河的排水出路。为了进一步阻挡来自东明的客水,曹县还在赵王河上修筑了四道拦河坝,坝高2.5米,顶宽6-9米,坝长80-120米。为了防止东明县扒堤,曹县方面还派武装民兵看护,汛期昼夜值班。至1959年底,东明与菏泽、曹县全长为65公里的边界线公里,能排水的河道原有23条,除东明集河以外,全部被截死,涝水无处可排。

  1960年7月,东明县连续降雨,由于下游的菏泽、曹县边界筑堤堵水和蓄水工程堵塞,涝水无处下泄,全县受灾严重。对于上游的东明县而言,排水是首要问题,东明便开挖了一批退水沟、排水沟,而下游的曹县为防上游洪水便使劲堵。除东明与曹县外,同属一个水利单元的菏泽、范县等地水系关系错综复杂,互为上下游,你扒我堵,矛盾交织。

  追根溯源,当时的水利建设以行政区划形成一个单元,水利工程建设缺乏系统、完整的全面规划,许多水利工程匆匆上马,未经过严谨的讨论。而当地干部有着严重的本位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倾向,修筑水利工程以本行政区为中心,常常是堵客水放己水,你来我往,引起了矛盾纠纷的复杂化。

  1961年6月,水利水电部《关于解决东明与菏泽、曹县水利纠纷的意见》,提出以蓄为主,以排为辅,减少地面径流;河道治理标准,上下游必须相适应,上游不许乱挖,下游不许乱堵;边界不合理工程必须废除和改建。同时对具体的边界工程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同年,纠纷各方根据该意见,签署了协议。但是,由于各方对协议执行不力,水事纠纷并未得到完全解决。

  1963年,国务院副总理谭震林、水电部部长钱正英,会同相关地方主要负责人亲自到河南山东边界一带调研豫鲁水事纠纷。同年3月,河南与山东双方签订了《关于河南省开封专区、商丘专区与山东省菏泽专区边界水利问题的协议》,经双方贯彻执行,矛盾暂缓。然而,当年汛期一到,各地又是你扒我堵。

  于是,中央决定采取调整行政区划的方式,将东明县置于同一行政区管理之下,以便统一管理。1963年,国务院决定将河南省的东明县划归山东省菏泽专区,并责令山东省水利厅及菏泽专区统一规划这一地区的河道治理方案,以彻底解决该地区的水利纠纷问题。随后,东明县在菏泽专区的主持下,本着上下游统一治理的原则,对边界水系作出了重新规划和调整。1965年起,又按照《山东省南四湖流域近期治理规划》和水电部、淮委、山东省水利厅的设计规划要求,进行了大规模的水利建设,对这一地区的河流和水利体系做了重新改造,豫鲁纠纷得到彻底解决。

  我国是一个重视水利工程建设的国家,历史上修建了大量的水利工程。然而水利单元与行政区划不一定是完全一致的,这便因水资源利用和水害防治等方面引起了跨行政区域的水事纠纷。在地方保护主义的作用下,跨行政区的水事纠纷显得更加复杂,更加难以处理。而通过行政区界线的调整,将矛盾各方置于统一的管理之下,便成了一种行之有效的选择。当年洪泽湖的治理也采取了这一方式,用江苏的萧县、砀山与安徽的盱眙、泗洪县交换,将洪泽湖置于江苏的统一管辖下,解决了江苏和安徽围绕洪泽湖的水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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