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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5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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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让我们简单了解下在建工程在转为固定资产的过程中,需要达成的三个条件以及相关咨询问题。

  1.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或者生产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完成。

  2.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与设计要求、合同规定或者生产要求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与设计、合同或者生产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响其正常使用或销售。

  3.继续发生在所购建或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上支出的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

  根据以上规定: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是根据在建工程完工程度来判断,因此,当主体工程基本完成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将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并提取折旧。如果其成本无法准确计量,可暂估入账,并据以提取折旧,工程结算时根据实际结算成本调整暂估成本,并据以从新计提折旧,但是以前已经提取的折旧不再进行调整。

  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在建工程在未完工时发生减值,应提取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但对工程完工后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的处理则没有规定。在实务中,一般有两种处理方法:

  ①以历史成本作为计价基础,以在建工程账面余额作为固定资产账面余额,同时,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相应转为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②以账面价值作为计价基础,以在建工程账面价值(在建工程账面余额减去提取的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笔者认为,第一种方法虽然在处理上较第二种方法复杂,但比较符合《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的规定。

  理由是:第一,《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明确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其成本入账;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作为入账价值。在建工程尽管发生了减值,但按照历史成本原则,实际发生的工程支出应该全额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第二,在建工程其实是一种“准固定资产”。目前并没有关于在建工程的专门的会计准则,而是将在建工程作为固定资产的一种取得形式一并在《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中规范。国际会计准则也是如此。因此,从大的范围来讲,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也属于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一种。

  第三,《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都规定: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在建工程价值又得以恢复的,应在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如果采用第二种方法,按照在建工程的账面价值结转固定资产,那么在其价值恢复时,就很难处理了。

  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该项土地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摊销。企业在利用土地建造自用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相关在建工程。

  ①土地使用权在列示于在建工程的期间内不进行摊销。但在转入固定资产后,如果土地使用权的预计剩余使用年限高于房屋、建筑物的预计使用年限,则在预计该房屋、建筑物的净残值时,应当考虑这一因素,并将其作为净残值预留。待该房屋、建筑物报废时,将净残值中相当于尚可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价值的部分,转入继续建造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如果不再继续建造房屋、建筑物,则将其价值转入无形资产进行摊销。

  ②土地使用权在列示于在建工程的期间内继续摊销,并将其记入“在建工程”账户的借方。在转为固定资产时,仍应考虑土地使用权的预计剩余使用年限高于房屋、建筑物的预计使用年限的因素,并将其作为净残值预留。

  土地是一项有法律受益期限的有偿使用的长期资产,如何在土地使用权证规定的期限内合理承担为获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相关费用并一贯摊销,是非常重要的。在建期间,不能因为土地之上的实物形态发生了变化(在建工程开始)就改变土地使用权的摊销政策。如果在建期间,土地使用权停止摊销,待在建工程完工转入固定资产(房屋及建筑物)后,在其剩余使用年限内再以折旧形式摊销,会造成建造后分期摊销的土地使用权和建造前分期摊销的土地使用权不一致。而这个差异受在建工程期间的影响。我们不能因为在建期间停止摊销而对列入在建工程的土地使用权计提减值准备,那显得不合情理。如果在建期间继续摊销,则可以避免上述矛盾的产生。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2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总收入予以征税,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1.企业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5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5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2.被分析的企业假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固定资产属于可加速折旧和加计扣除的范围,银行贷款利率为5%。折旧方法为年限平均法,机器设备年限为10年,残值为0.三是购入不超过100万元的固定资产,可以抵扣不含税价17%的进项税额,现金净流出量为不含税价。

  在实践中,固定资产投资主要有直接购买、股东投入、企业重组和股东调拨四种方式。

  用这种方式,既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又可以按会计准则计算的每年折旧加计扣除。以贷款利率作为投资报酬率测算:享受税收优惠(一次性抵扣),产生的现金净流量现值=100×15%=15(万元)。无税收优惠(按10年折旧),产生的现金净流量净值=100÷10×15%×7.7217=11.58(万元)。因加速折旧而产生的货币时间价值=15-11.58=3.42(万元),为企业创造的价值为3.42万元。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实际现金净流量=100-3.42=96.58(万元)。

  用这种方式,股东自身的税收成本=增值税+附加税+企业所得税。按规定,企业不符合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条件,企业应至少按10年计提折旧,分10年税前扣除,不能产生货币时间价值利润。这样,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实际现金净流出量为100万元。

  假定重组涉及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与市场公允价值相等,没有计提减值准备。如果采用一般重组方式,企业按双方约定的固定资产的公允价作为入账价值,不符合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条件,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按规定,应至少按10年计提折旧,分10年税前扣除,不能产生货币时间价值利润。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实际现金净流出量为100万元。如果采用特殊重组方式,由于本文假定固定资产账面净值与市场公允价值相同,因此,测算的现金净流出量结果与一般重组相同为100万元。增值税的风险与一般重组与相同。

  企业接受股东无偿调拨资产,不论作为股东的投资还是捐赠,入账价值都是按公允价值作为计税基础。在此种情况下,固定资产不符合加速折旧的条件,不能享受一次性扣除,必须按税法规定的年限计提折旧扣除,不能产生货币时间价值利润。这样,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实际现金净流出量为100万元。在此情况下,股东的资产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属于视同销售,可以给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可以抵扣进项,因此增值税可以不考虑。

  基于上述分析,在直接外购方式下,企业可以同时享受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和加计扣除优惠,在投资过程中获取了额外的货币时间价值,投资现金净流量最小,按银行贷款5%利率计算时,现金净流出量为96.58%,与其他几种方式相比节约比例为3.42%;增值税进项正常抵扣,没有其他税收负担和风险。

  也就是说,四种方式中,直接外购不仅手续简单,交易过程证据充足,企业账务处理简单明了,还可以享受最大限度的税收优惠,获取因此产生的货币时间价值,使得企业所需的投资资金量最小,并且在企业投资报酬率越高时对企业越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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